《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十科發〔2013〕7號)已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十堰市科學技術局
2017年11月13日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完善我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企業與大專院校或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建立產學研結合的長效機制,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進一步規范市級校企共建研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認定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市校企共建中心是指企業(以下簡稱“企方”)與大專院?;蚩蒲性核ㄒ韵潞喎Q“校方”)開展長期穩定合作,企業提供主要研究經費,高?;蚩蒲性核峁┛萍假Y源,共同建立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 設立十堰市校企共建中心目的是引導企業面向市場,依托高??蒲辛α?,加快技術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全面提升企業科研水平和開發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針對企業發展中的技術問題開展技術開發,持續不斷地開展技術開發,為企業提供成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
(二)幫助企業制定規劃和研究開發計劃,參與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開展合作交流,成為企業吸收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三)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實行認定制。
第六條 申請認定中心的基本條件為:
(一)企方必須是在十堰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校企雙方必須具有兩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穩定的合作機制,制度完善;
(三)中心具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科研技術帶頭人,擁有產學研結合的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創新團隊;
(四)校企雙方具有完備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具備良好的技術研發試驗條件;
(五)企方投入中心運行及研發經費,近兩年年均投入不少于15萬元;
(六)中心已將研發的科技成果進行了轉化,并取得較好效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需求,定期發布申報通知。
第八條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以企方為主)按照申報通知要求,認真填寫《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申報書》,經雙方簽章后,報送所在縣(市、區)科技局;
(二)縣(市、區)科技局對申報單位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簽章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報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論證;
(四)市科技局根據評審論證意見,擬定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批復,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校企雙方應簽訂長期的共建合作協議,對于具體項目(課題)合作可單獨簽訂協議。研發中心雙方人員隸屬關系不變,研發中心在協議范圍內開展技術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
第十條 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由校企雙方協商分任正副主任,負責中心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第十一條 中心運行研發經費主要由企方提供,共同承擔的項目(課題)可另行協商。
第十二條 中心共同研發的技術、成果、新產品、新工藝等知識產權歸校企雙方共同擁有,也可協商確定其歸屬。主要完成人可按有關法規享有相應權益。
第十三條 中心因故終止,須報市科技局備案。校企合作雙方發生變更的,須重新申報。
第十四條 中心必須履行有關統計義務,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報當年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已認定的中心進行績效考核。
第十六條 績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各中心認真填報《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績效考核自查報告》,簽章后報送市科技局??冃Э己擞墒锌萍季治兄薪樵u估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
第十七條 中心績效評價為優秀的,給予后補助經費獎勵??冃гu價為不合格的,中心資格自動失效。一年后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八條 中心在認定、績效評價等環節報送材料需實事求是,發現內容不實,一經查實,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十堰市科學技術局,有效期五年。
市科技局2013年印發的《十堰市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十科發〔2013〕7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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