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情況
基于具體操作過程中各區經信部門、審計機構、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我們對《辦法》進行了修改,主要有3處:
1、第五條“區級部門職責分工”。此次《辦法》對區級部門專項審計的職責進行了調整,各區“按照市級統一選聘的審計機構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
2、第六條“市級部門職責分工”。為進一步規范項目審計流程,統一審核標準,此次《辦法》將往年各區自行選聘審計機構修改為由“市級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統一選聘審計機構”。
3、第七條“申報單位條件”。采納各區經信部門意見,為避免因“獨立法人資格”規定導致部分重點工業企業無法享受政策支持,在項目條件中將“對本市納稅的非獨立法人企業及投資項目落戶武漢市域范圍內且上一年度產值過百億元的重點企業”納入支持范圍。
二、關于《工業智能化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起草情況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19〕16號)的要求,我們結合《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起草了《工業智能化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傳統技改項目管理辦法相比,主要在目的依據、項目條件、補助標準、研發投入、申報資料以及非重復申報6個方面有所區別:
(一)目的依據。工業智能化改造的政策依據為今年新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19〕1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推進咨詢診斷平臺建設加快工業智能化改造的工作方案》。
(二)項目條件。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除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和《武漢市工業轉型升級指導目錄清單》外,還需是經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評估并納入《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年度項目計劃》的工業技改項目,建設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設備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申報當年項目已主體完工。
(三)補助標準: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按照項目實際完成的設備投資及研發投入費用總額8%的比例予以補貼,補助最高額度提高到2000萬元。
(四)研發投入。對智能化改造項目研發投入進行了明確界定,主要是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中明確的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人員人工費用沒有納入,但增加了用于智能化改造的軟件購置費,具體為“納入補助范圍研發投入最高不得超過設備投資的20%,研發投入的具體范圍包括研發材料、試驗費、軟件購置、產品設計等方面(具體范圍見附件1)。
(五)申報資料: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申報增加了研發投資費用明細表與智能化改造咨詢診斷平臺評估意見書。
(六)非重復性。為充分調動企業實施智能化改造的積極性,工業智能化改造項目不受傳統技改項目申報三年不見面的查重限制,滿足條件的企業每年都可以申報,但每戶企業在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三、關于《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獎勵辦法》的編制情況
根據《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19〕16號)的要求,從今年起,我們將每年評審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進行專項支持,樹立行業標桿,組織企業對標應用,加大示范推廣力度,特起草相關辦法,主要內容是:
1、項目條件: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是我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工業企業,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應是以建設智能化生產車間為主要目標,具有行業代表性和示范性的重點項目;原則上單個項目的總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2018年1月1日以后開工且已完工投產并取得實效;按法人主體,每單位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2、申報流程:示范項目由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組織申報,我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和項目現場實際應用效果開展審核評定。
3、支持標準:對被評為武漢市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給予每個項目200萬元的獎勵資金。
4、資金來源:建議將2019年第一批省級切塊資金中支持工業技改的3740萬元、省財政廳下達我市市本級督查萬企萬億獎勵資金100萬元,與2019年市級工業投資和技術改造專項結余資金5539.2萬元一并支持工業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合計為9379.2萬元,擬支持項目46個。
四、關于《武漢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導目錄清單》的修訂情況
經千里馬機械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宏利泰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請,東西湖區科經局、江夏區科經局專題請示,我們對《武漢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導目錄清單》進行了修訂,主要增加了2個方面的支持內容:
1、增補對“工程機械再制造”方面的支持:第三大類“機械裝備產業”第二條“產品結構調整與質量品牌提升”中在“10.工程機械:發展盾構機、全液壓鑿巖鉆車、頁巖氣開采專用設備、挖掘機智能液壓系統等產品。”后增加“發展工程機械等廢舊機電產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
2、增補對“裝配式建筑”方面的支持:第三大類“機械裝備產業”第二條“產品結構調整與質量品牌提升”中新增“13.裝配式建筑:發展智能建筑、適用于裝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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