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我市知識產權(專利)社會信用建設,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制度,現將《宜昌市知識產權(專利)社會信用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宜昌市知識產權局
2017年12月7日
宜昌市知識產權(專利)社會信用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知識產權(專利)社會信用建設,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湖北省專利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專利工作有關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專利社會信用建設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分級管理、聯合懲戒,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守信行為:
(一)在專利領域具備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誠信守法經營、自覺保護專利權益,受到社會、公眾好評的;
(二)在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中獲得國家及地方專利獎勵的;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應給予激勵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失信行為:
(一)侵犯專利權及假冒專利情節嚴重或者影響較壞的重大侵權及假冒案件;
(二)以盈利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專利權的重復(多次)侵權案件;
(三)以盈利為目的,經專利行政執法部門告知仍不改正的專利惡意假冒案件;
(四)不依法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的;
(五)非法從事專利代理的;
(六)專利服務機構或者專利服務人員,在開展專利服務中失信的;
(七)依據規定應予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對有守信行為情形的可進行下列激勵:
(一)將守信主體列為政策重點扶持及倡導對象;
(二)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項目,申請市級專利項目的優先安排或者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三)優先推薦專利獎等各類獎勵和表彰;
(四)按規定應享有的其他激勵。
以上激勵可單項或多項進行。
第七條對有失信行為的進行下列懲戒:
(一)將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對兩次以上失信行為,給予書面警示,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告誡,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敦促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履行社會責任;
(三)失信行為存續期間取消專利項目申報資格;
(四)失信行為存續期間取消專利獎勵申報資格;
(五)按規定應受到的其他懲戒。
以上懲戒可單項或多項進行。
第八條對于失信行為和守信行為的認定,由市知識產權局相關責任科室初審,后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信息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采集、記錄、更新、校對、審核,按要求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按照信用信息規范標準格式報送。
第十條建立信用信息報送制度。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信息匯總,并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失信行為和守信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實行案件信息公開制度。市知識產權局對做出處理決定的專利違法案件,按規定進行案件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采用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與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網站進行數據交換和共享,依法推進知識產權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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