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2016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并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11月印發實施。《若干意見》針對我國科研人員實際貢獻與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問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激勵措施,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近年來,我省相繼出臺《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科技十條”、“新九條”等科技創新法規政策,圍繞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橫向科研經費管理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創新,在全國產生積極影響,有效激發了高校、科研機構及其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熱情。但同時,還存在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包括:用人單位自主權賦予不充分,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改革有待深化等。針對這些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家的改革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科技廳經過廣泛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充分吸納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研究起草了《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并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
二、遵循原則
一是強化激勵力度。把人作為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采用多種方式加大精神和物質雙重激勵,最大限度調動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二是力求精準易行。政策內容清晰易懂,具體措施詳實明了,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避免政策盲區和模糊地帶,強化政策理解和執行的一致性,做到精準施策。
三是體現改革精神。按照國家改革的基本思路,結合我省科技創新改革發展需要,在我省事權范圍內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圍繞相關領域進行試點示范。
四是尊重單位自主權。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尊重并賦予用人單位在績效工資、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等方面自主權。
三、主要改革創新內容
根據國家文件精神,結合湖北實際,《實施意見》在以下5個方面進行了新的探索。
一是充分授予用人單位自主權。《實施意見》第一條,明確高校、科研機構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在總量內靈活分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第三條明確,對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通過特設崗位予以聘用,不受崗位總量和最高等級限制。
二是圍繞省內事權做好改革文章。《實施意見》第二條,進一步放寬績效工資管理,明確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科研勞務收入、財政科技資金用于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以及高層次人才薪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實施意見》第五條,加大省內財政科研經費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允許承擔項目人員的績效支出比例可達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40%;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比例可達60%。
三是豐富完善原有政策。2015年我省出臺的“新九條”,以“科研人員服務省內企業研發活動”為突破口,改革部分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但存在一定局限性。按照國家文件精神,《實施意見》將“新九條”的有關改革政策擴大到所有“以市場委托方式開展橫向科研活動”的經費管理,強調研發團隊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經費;放寬人員經費使用,對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
四是總結經驗做法。《實施意見》第八條,對于高校院所反映較為集中的參與科研項目的在校研究生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調研中了解的部分高校、院所的實際做法,提出“對按照政策簽訂合同、參與科研項目的在校學生,參照工資薪金收入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五是開展重點探索。《實施意見》第九條,借鑒外省已經試點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混合所有制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實行科技成果轉化事前知識產權激勵和事后轉化收益獎勵的雙重激勵機制,允許研發團隊與本單位聯合申報成為專利共同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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