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鎮、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11月8日
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決定》精神,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湖北省農村扶貧條例》及《湖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鄂政辦發〔2017〕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省、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含用于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等支出方向的資金);省、市級農村低保、五保精準扶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市級統籌整合用于精準扶貧的資金;其他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財政性資金。本辦法所指扶貧資金是指市財政撥入市扶貧資金專戶管理的資金,其他扶貧資金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省、市級農村低保、五保精準扶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省級精準扶貧“五個一批”轉移支付資金等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堅持精準使用,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統籌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切實使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項目管理
第四條 預算安排:市級財政建立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精準扶貧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依據市政府批復的扶貧資金預算,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市財政部門應根據脫貧攻堅需求擬定統籌整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方案報市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五條 項目管理。
(一)依據市政府批復的扶貧資金預算,市扶貧辦結合有關政策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從扶貧項目庫中篩選項目,擬定方案,會商財政部門后,報市扶貧攻堅領導小組批復后實施。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少數民族發展及國有農(林)場扶貧項目,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資金報賬。
(一)市財政局依據市政府批復的扶貧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市扶貧專戶。對屬于村級實施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扶貧辦聯合行文下達到區鎮處,資金從扶貧專戶撥付到區鎮處,實行鎮級報帳;對屬于部門實施的到人到戶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扶貧辦聯合行文下達,實行市扶貧辦或牽頭部門報賬。
(二)鎮級報賬由經管部門負責。
(三)扶貧項目應在當年開工當年完成(因農時和季節原因確需跨年度實施的項目除外)。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預撥或者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在竣工驗收后統籌結算,同時根據有關規定預留項目質保金。
第七條 市級扶貧部門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市級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于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同時,防止“上進下退”,防止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在少數地方搞“盆景式扶貧”。
第九條 市扶貧、財政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項目庫建設,規范有序推進統籌使用資金,集中財力支持精準扶貧。
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要加大資金統籌整合力度,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部門統籌整合資金用于精準扶貧。市扶貧辦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加強項目督辦,確保項目如期竣工。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局職責。
1.將市政府批復的扶貧資金預算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2.根據市扶貧資金領導小組審批后的資金方案及時下達資金
計劃;
3.配合市扶貧辦開展項目資金督導和跟蹤檢查;
4.制定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績效考評辦法;
5.會同市扶貧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
(二)市扶貧辦職責。
1.根據市扶貧攻堅領導小組審批后的項目方案及時下達項目實施計劃;
2.負責管理扶貧資金專戶。對屬于區鎮處報賬的,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到區鎮處“三資監管中心”,對用于其他方面的到人到戶扶貧資金在市扶貧辦或牽頭部門報賬;
3.負責對直接管理的項目資金進行審核,實行報賬管理;
4.負責對下撥到區鎮處或牽頭部門的項目資金開展跟蹤檢查,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三)區鎮處職責。
1.負責組織申報項目的初審、項目建設的協調、管理和驗收;
2.對轄區管理的扶貧項目規范建設與管理及資金負主體責任;
3.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建立項目后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4.做好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四)報賬單位職責。
1.根據市扶貧辦提供的項目任務清單和報賬有關要求,審核報賬單位項目有關資料,對項目數據的真實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報賬資料的完整性負責,并及時組織報賬;
2.加強本轄區或本部門扶貧項目及資金監管;
3.按要求做好項目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4.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績效評價年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制定。
第十五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由項目實施主體按各自職責,對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創新公開方式,通過報紙媒體、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政策宣傳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開效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誰申報項目、誰確定項目、誰核實數據、誰使用資金,誰負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原則和統籌使用后的實際支出方向,明確村和工作隊共同申報項目、區鎮處初審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市扶貧辦匯總并報市扶貧攻堅領導小組審定項目、財政部門籌資監管的責任,并作為紀檢監察、檢察、審計機關依法監督的依據。市財政、扶貧、發改、民宗、林業、農管、農業、水務、國土、住建、民政、人社、衛計、交通等部門要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審計、檢查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減少檢查次數,減輕基層負擔,推動形成監管全覆蓋。
第十七條 市財政、扶貧、發改、民宗、林業、農管、農業、水務、國土、住建、民政、人社、衛計、交通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潛政辦發〔2018〕5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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