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潛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鎮、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潛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5月21日
潛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
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引進科技創業人才,引導和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健康發展,營造科技創新型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風險投資機構等多元化主體投資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劃,可按照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用途進行規劃建設。孵化器(眾創空間)在不改變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可在符合規劃的地塊安排一定的生活配套用地指標。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中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實行“零收費”(代國家、省收取的除外),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打包測算,市財政補貼。
第二條 對利用存量房產資源改(擴)建孵化器(眾創空間)且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的,經批準后可在土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同時,按照孵化面積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孵化器(眾創空間)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進入孵化器研發、創業。對經認定入駐孵化器的企業,租金補貼最高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支持其發展。入孵面積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企業,租金補貼從市人社局現有資金渠道解決;入孵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企業,租金補貼從孵化器專項扶持資金中解決,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期限自入駐孵化器之日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三年(同一企業只能在一個孵化器內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條 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30萬元資金補助。
第五條 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期間或者經孵化畢業1年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新認定1家給予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獎勵5萬元;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3年內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每掛牌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5萬元。
第六條 鼓勵孵化器(眾創空間)自建或合作共建專業和特色公共研發服務平臺。對為入孵企業提供服務而購置儀器設備,且實際投入資金達到50萬元以上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按其投入資金的1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對入駐孵化器并為科技企業孵化提供技術創新資源和合作伙伴的技術轉移平臺和中介機構,根據其服務能力和轉移科技成果數量、成果產業化成效等業績,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八條 對科技人才帶技術、項目到孵化器(眾創空間)創業,經評審認定的優秀創業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補助。特別突出的創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第九條 加強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引導孵化器及在孵企業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申請聯系制度,對孵化器、在孵企業及創業人員申請專利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專利專項補助。在孵企業每獲得1項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1項省級及以上政府科技獎的,獎勵企業、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各1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推薦申報國家、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
第十條 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管理主體,按約運營。除享受土地使用稅返還政策外,自其繳納第一筆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之日起3年內,按其所繳增值稅、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地方實際留存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6年按50%給予獎勵;自其獲利年度起3年內,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地方實際留存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第4-6年按50%給予獎勵。對由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引進的入孵企業,從入孵起三年內企業繳納稅收地方留存部分100%獎勵孵化器運營主體。
第十一條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民間資本通過股權投資等形式參與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孵化種子基金,為在孵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對風險投資機構和孵化種子基金,按其對在孵企業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貼(對單個機構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擔保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按其實付擔保費的100%給予補助,對單個企業的補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銀行、金融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貸款,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在孵化器內實施創新創業項目的企業,按其銀行貸款實際發生利息的50%進行貼息,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從2018年起,設立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建立孵化器(眾創空間)備案、績效評價和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孵化器不斷完善功能,提升服務水平。每年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考核,對績效考核為合格、優秀的孵化器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的績效獎勵,對連續兩年考核為合格以下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資格。具體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原《潛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潛政辦發〔2013〕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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