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華中能源監管局,省直相關部門,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
為做好我省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加強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提高農村電力保障水平,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制定了《湖北省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0月9日
湖北省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村電力保障水平,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6〕67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行動計劃(2015—2020年)的通知》(鄂政辦函〔2015〕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含國有農林場等),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110千伏及以下電網設施(含戶用電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網改造升級是指變電站、線路(原則上不含入地電纜)等農網設施的新建,以及對已運行農網設施局部或整體就地或異地建設、增容、更換設備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享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資本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以及國家農網改造貸款投資償還政策的農網改造升級項目。享受省財政補貼資金支持的項目執行省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企業自籌資本金投入農網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政府組織、企業實施、強化監管、提高效益”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組織領導的管理監督下,由符合條件的電力市場主體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實施。
第六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資金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措。積極爭取國家中央預算內資金和專項建設基金,省財政給予部分補助資金,同時鼓勵項目法人自籌資本金。銀行貸款由項目法人統貸統還,貸款償還按國家現行政策執行。
第七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條 農網改造升級實施重點是農村中低壓配電網,兼顧農村地區各電壓等級協調發展。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35千伏及以上以單個項目為單位、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統計項目個數。
第九條 農網改造升級工程技術標準按國家能源局《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技術原則》(國能新能〔2016〕7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城鄉發展,以滿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型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業現代化等對電力的需求為目標,組織編制全省農網改造升級規劃(規劃期5年),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一條 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編制地市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做好與全省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地市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發布。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組織各縣(市、區)相關政府部門編制縣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并將縣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作為地市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的附件。
第十二條 縣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應做好與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提出各縣域5年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實施的目標、任務、建設重點等,并落實到具體項目和投資需求。重點將35千伏及以上項目納入相關規劃,加快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縣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縣域農網(包括縣城)現狀、供電服務現狀、縣級供電企業經營現狀,存在問題;
(二)本縣域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包括縣城及各個鄉鎮;
(三)本縣域農網改造升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特別是小城鎮、中心村農網改造升級、機井(排灌泵站)通電、貧困村通動力電、易地扶貧搬遷通電和光伏扶貧和新能源并網等;
(四)本縣域上級電網建設需求;
(五)本縣域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布局和建設時序,項目應落實到具體建設地點;
(六)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及電價承受能力測算;
(七)實施效果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發展需要,可適時對農網改造升級規劃進行調整修訂。地市級農網改造升級規劃調整修訂應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發布。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全省農網改造升級規劃進行調整修訂,并將調整修訂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四條 全省農網改造升級規劃是農網項目建設的依據,農網項目在規劃的指導下分年度實施,未列入規劃的農網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第三章 項目儲備庫編制及滾動修訂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全省農網改造升級規劃的基礎上,組織建立三年滾動項目儲備庫。三年滾動項目儲備庫是申報年度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的依據和來源,未納入儲備庫的項目,不納入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計劃的范圍。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三年項目儲備庫編制及滾動修訂工作。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可結合地方發展實際,對滾動修訂工作提出建議,明確需調整的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具體情況,并在每年2月底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納入三年儲備庫的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基本條件為:
(一)35千伏及以上項目。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其中擬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等;
(二)35千伏以下項目。以縣為單位作為單個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其中擬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等。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申報與下達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年初在三年項目儲備庫中提取項目形成年度計劃項目庫。各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組織項目法人對年度計劃項目庫中的有關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35千伏及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開展可行性研究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規程規范,對項目建設條件進行調查和必要勘測,在可靠詳實資料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技術、經濟、環境、節能、施工及運行管理等進行分析論證和方案比較,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支持性附件后,項目法人可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批申請,省發展改革委依法受理并出具批復文件,必要時可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也可征求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的意見。
各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督促區域內項目法人盡快完成年度計劃項目庫中農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相關前期工作,并督促項目法人在每年9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上報審批申請。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在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范圍內確定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計劃的項目,組織編制上報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當年未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可申請當年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或于下一年度繼續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省發展改革委及時分解下達給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或項目法人。其中,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作為項目法人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可聯合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分解下達給各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和地市級供電公司。分解計劃明確建設規模、投資和具體項目等。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負責監督本區域內項目的實施。項目法人應根據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備案。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后,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35千伏及以上以單個項目、35千伏以下以縣為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報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農網改造升級資金要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要執行招投標法及相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制定并落實相應的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和監督措施,確保工程質量。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要執行工程監理制,10千伏及以下單項工程監理單位可采取打捆招標的方式選擇確定。
第二十五條 表箱和電能表改造投資納入投資計劃。項目法人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戶收費,嚴禁強制農戶出資。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省、市、縣三級農網改造升級項目檔案,從項目設計到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等都應按照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做好農網改造升級后的運行管理工作,降低運行維護費用,提高運行管理水平,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可靠的供電服務。
第六章 項目調整及變更
第二十八條 農網改造升級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后,項目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確需調整變更的,不得減少建設規模。項目調整和變更應在全省農網改造升級規劃和三年滾動項目儲備庫范圍內進行選擇。
第二十九條 項目確需調整變更的,由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詳細說明變更原因、依據,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支持性附件等。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作為法人的項目,可由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詳細說明變更原因、依據,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支持性附件等,但需取得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意見。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批復后,出具投資計劃調整變更的文件,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條 農網改造升級投資計劃和項目實施應按計劃完成。實施過程中進展緩慢,以及出現影響工程實施重大情況的,項目法人應及時向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七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湖北省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按“分級、分批”方式進行。單項工程竣工后,由項目法人組織自查驗收,并出具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市級區域內單項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向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申請驗收,驗收應涵蓋每個單項工程。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完成區域內全部項目驗收后,應編制區域驗收報告,并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總體驗收申請。對于存在多個農網改造升級工程項目法人的地市,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對各項目法人分別開展工程驗收。在匯總對各項目法人驗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區域工程驗收報告。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編制的區域工程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市州工程驗收組織情況說明。驗收工作組和專家組組成、驗收日期、抽查項目、資料審查和現場驗收安排情況等;
(二)本市州年度投資計劃與實際完成情況說明;
(三)對本市州農網升級改造實施情況的評價。各項目法人的項目招投標管理、建設進度、施工質量情況等;
(四)對本市州年度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評價。項目投資超支或結余的情況及原因分析,各項目法人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投資的問題,農網改造升級資金是否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等;
(五)驗收專家組對各項目法人的驗收意見和驗收工作組形成的驗收結論;
(六)各項目法人針對驗收意見的整改情況;
(七)本年度農網改造升級工程的實施效果分析。工程實施解決的主要問題,農村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的提高情況等;
(八)總結和建議。對本年度工程完成情況進行總體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下一步做好農網改造升級工作的意見建議;
(九)附件。包括各項目法人的單項工程總體驗收報告等。
第三十三條 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作為法人的項目,在全省范圍內項目所在地相關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全部完成驗收后,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總體驗收申請。但應將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的區域驗收報告作為總體驗收申請的附件。
第三十四條 收到總體驗收申請后,省發展改革委可視情況分批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全省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并根據驗收情況出具總體驗收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農網驗收工作按照《農網改造升級工程驗收指南》等有關要求進行。項目法人對自查驗收結果、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對項目法人提供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必要的審查、檢查和核查,并對本地區驗收結果和區域驗收報告中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開展整改工作,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分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相關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進行稽察。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監管。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地市級各有關部門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的監管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的規范管理、安全生產。各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督促本地區項目法人執行好投資計劃,做好項目實施。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實施主體,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負主體責任。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各級各部門做好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稽查、檢查等工作;項目法人應按有關規定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工程項目結算、決算審核,出具審核報告,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按照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接受政府審計監督;項目法人應履行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項目法人應加強對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農網改造升級項目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每月10日前向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報告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匯總后每月15日前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項目法人和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專題報告。項目法人應對其提供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地市級發展改革委或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對項目法人提供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必要的審查、檢查和核查,對其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應在每月15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農網改造升級項目總體實施情況和計劃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疏于管理,或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咨詢機構等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地市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要求履行監管責任的,不按要求報告農網改造升級項目計劃執行和實施情況而導致嚴重后果的,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