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各隸屬海關: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在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中的引導示范作用,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我們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對《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鄂發改技裝〔2008〕7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湖北省財政廳 武漢海關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18日
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并為推薦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做好儲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湖北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轉型升級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指導協調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快報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所在地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和快報報送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本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
(三)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且正常運作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持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五)信用狀況良好,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二)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對子公司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為其母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子公司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對企業財務指標、創新成果、管理體系以及通關、涉稅、誠信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
第三章 評價和快報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兩年對已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三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評價工作通知,組織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填報評價材料,并對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二)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到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原則上每半年組織報送一次企業技術中心快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按照省發改委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半年度、年度企業技術中心快報。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工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對符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重點領域,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優良,創新成效顯著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承擔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研發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由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每年對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的企業材料和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經核實,將納入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九)連續三次逾期未報送企業技術中心快報。
第二十四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九)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評價結果基本合格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地稅務機關和省內各直屬海關依據職責范圍分別對申請認定和參與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第六條第(五)項第1條、第2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文公布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及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體系或各行業技術創新變化,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作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快報等,逐步實現網上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鄂發改技裝〔2008〕7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湖北省財政廳 武漢海關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7月18日
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并為推薦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做好儲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湖北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轉型升級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指導協調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快報工作。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所在地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和快報報送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本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
(三)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且正常運作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持續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五)信用狀況良好,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
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
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檔)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二)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對子公司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為其母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子公司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對企業財務指標、創新成果、管理體系以及通關、涉稅、誠信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省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
第三章 評價和快報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兩年對已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三條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評價工作通知,組織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填報評價材料,并對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
(一)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二)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到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原則上每半年組織報送一次企業技術中心快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按照省發改委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半年度、年度企業技術中心快報。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工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對符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重點領域,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優良,創新成效顯著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承擔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研發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由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每年對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報送的企業材料和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經核實,將納入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九)連續三次逾期未報送企業技術中心快報。
第二十四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九)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因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認定。
評價結果基本合格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地稅務機關和省內各直屬海關依據職責范圍分別對申請認定和參與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第六條第(五)項第1條、第2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文公布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及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體系或各行業技術創新變化,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作適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快報等,逐步實現網上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鄂發改技裝〔2008〕7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武漢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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