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主體的特殊性
專利交易主體是專利交易過程中應首先確定的權利主體,主要涉及交易主體的資格問題,即該主體是否具有交易權利的資格。如果專利交易主體不合格,或者其主體資格存在缺陷,則可能直接導致專利交易行為無效。由于專利交易方式的多樣性特征,決定了專利交易主體具有相對多元性的特點,包括專利賣方(主要是專利權利人)與買方、專利許可方與受許方、專利出資方與接受方、專利出質人與質權人等多種權利主體。實踐表明,在具體的專利交易活動過程中,通常絕大多數專利權利主體并不直接參與交易,而是委托具有專業知識及職業資格的第三人代為實施交易。這無形中提高了專利交易主體的專業素養及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的職業道德要求。
二、交易客體的特殊性
專利自身的特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專利交易客體的特殊性,除了無形性與法定壟斷性之外,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顯著矛盾性特征:
1.專利交易客體信息的永續性與其法律效力的時空有效性的矛盾。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知識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斷歷史聯系的情況下產生,具有“永續性”。然而,法律對專利權的法律效力在時空間范圍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體的確定性與客體自身權利保護范圍的相對不確定性的矛盾。專利交易主體以明確的交易客體為前提。然而,由于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現實的難度,涉及交易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具有相對的不確定性;
3.交易客體成本維護的特定性與交易主體力爭低廉的交易總成本之間的矛盾。專利維護成本具有相對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組成:市場主體自身內部成本、專利自身維護成本、專利司法與行政維權成本、專利社會成本。專利交易主體會盡量控制交易成本,而從專利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的任何環節,其成本難以預見與控制,如果沒有專利交易反而會增加權利主體對專利權的維護成本,出現利潤的負值,從而與市場主體創造利益而取得專利權的初衷背道而馳。加上專利存在著無形損耗,從整體上其價值趨于遞減的格局,因而產生交易客體成本維護的特定性與交易主體力爭低廉的交易總成本之間的矛盾。
三、交易的高難度與高風險性
正如上述專利交易主體與客體存在的諸多特殊性,以及專利法律狀態相對不確定性、專利法律保護效力的相對彈性、專利權能與載體的兩次分離陛等特征,導致專利交易過程中的高難度與高風險陛。
1.專利法律狀態直接事關專利權有效性及穩定性,但它具有相對不確定性的特征,五極有可能導致即期利益與遠期利益都面臨著受損的風險。對于專利期權交易,還應關注專利申請環節的極大不確定性,除了被依法駁回申請,還可能因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存在缺陷致使本該獲得授權而沒能獲得授權,或本該獲得高質量的專利卻獲得相對低價值的專利;
2.專利所有權與使用權具體權能及其各項具體權能與有形載體雙重性的相互分離,加劇專利交易過程的高難度與高風險性。前者導致專利交易的可復制性與可傳播性,能在不同的時空間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需要;后者體現為專利交易不依托于有形載體。同時,專利價值的不穩定性與損耗性且難以準確評估,及專利交易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等多重原因,加上專利顯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顯著專業性的專利交易過程中更容易誘發侵權與被侵權,因而加劇專利交易過程中難以預估的高難度與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