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有人在問,在專利申請時,申請人為個人,那么個人申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否為不同的人呢?下小編結合專利法實施細則跟大家簡單分享一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最后,小編提醒大家,如果個人需要將自己的名字加在上面,建議與原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解決,同時,也需要經過專利權人同意喲!如還有專利方面的問題,大家可以直接咨詢覓多多平臺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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