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誰先注冊以誰為準,那當商標申請日期是同一天時,怎么辦呢?
什么是商標同日申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請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簡而言之,同一個名字,不同的人同一天進行了申請。
申請日期如何確定?
商標注冊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通知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通知書上有商標申請日期。
根據《商標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通過商標法可以看出,商標初步審定的是申請日期在先的商標,即誰先注冊初步審定誰的。即最重要的就是申請日期,此為商標局判斷權利歸屬的基礎標準。
在商標申請量急劇增長的今天,如2017年商標注冊申請量達574.8萬件,商標申請量如此龐大,同一個名字被不同的申請人在同一天申請便也不足為奇。遇到同日申請后應該怎么處理呢?
1:商標局下發《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遞交使用證據,證明在先使用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的補充原則——使用在先原則,也就是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近似商標上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一般來說,如果出現商標同日申請的情況,商標局會向涉及同日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則需要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那么,什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于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2:證據無效,商標局下發《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雙方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若雙方提供的使用證據都無效,或出現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無法分出“勝負”的情況,商標局會向各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可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解決問題,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這就意味著將有一方或幾方放棄申請該商標,不過,本著平等自愿的協商原則,協商雙方可根據各自需要達成有償或無償協議,協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3、協商未果,商標局下發《商標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不可忽視,現場抽簽
不愿意協商解決,或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未果的,商標局下發《商標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不過,這并不代表申請人可以什么都不做“聽天由命”。在商標局發出的《商標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上,明確標注著申請人參加商標同日申請抽簽的時間、地點及需要攜帶的相關材料。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需要嚴格按照規定準備好相關材料,準時參加現場抽簽。未準時參加抽簽的,或材料不齊全的,則視為放棄申請,由商標局駁回該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因此,參與抽簽的申請人,一定要仔細閱讀相關通知及規定,切不可因漠視大意而錯失良機。
4.現場抽簽,一局定生死,商標局下發《關于xx商標抽簽決定書》
抽簽可能面臨以下情況:
(1)直到抽簽截止時間結束,雙方均未到場。商標局視為雙方均放棄了同日申請的商標,結果同時駁回了雙方的申請。
(2)同日申請抽簽當日,A公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按時到場并完整提交了相關材料,B公司既未親自到場也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到場。A公司因B公司棄權,自然中簽。
(3) A、B公司均到場,通過抽簽結果,公證員當場宣布抽簽結果,寫入《關于xx商標抽簽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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